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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所有积蓄14万元埋地下,结果被他人偷偷挖走!老人一怒将四个侄孙告上法庭!

王琛 新闻夜航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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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广西宜州的周大爷今年78岁,是一名残疾复退军人,也是五保户,每月有1000多元的国家补贴。老人无儿无女,几十年来勤俭节约,攒了14万元钱,但这些钱他没有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一个瓷坛里,埋于家中地下。谁料,周大爷住的泥瓦房年久失修,突然倒塌,于是他到侄子家暂住。过了几天,他回到老屋处,却发现埋在地下的瓷坛及坛内的现金都不见了。

全文共2644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34秒


约见

大律师

案例一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t0673d19vpk&width=500&height=375&auto=0

当于是老人将他们侄子等4人告上法庭。但周大爷的其中一个侄子周某力说,周大爷房子倒塌的时候来他家住,当时曾对他们说,以后谁养老人,就由谁处理老人的田地、房屋和财产。当时4名被告均在场,但这只是他们口头的遗赠赡养协议,没有书面的协议。



被告周某力称,周大爷无子女,缺乏劳动及自理能力,多年来一直是他们提供粮食及照顾生活,付出较多。并计算得出这些年照顾周大爷所花费的金额,并要求周大爷支付,但周大爷拒绝了。


问题一

被告强调,老人对他们说,以后谁养老人,就由谁处理老人的田地、房屋和财产。但是没有书面协议,这个约定在法律上有效吗?

【律师解答】


老人与他人约定由对方赡养自己,待老人去世后,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赠与对方。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叫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思。本案当中,口头约定首先在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老人也没有对被告的主张予以确认,也无法证实被告所说是否为老人的真实意思。所以目前来看,被告所说内容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

问题二

有时候快递寄到家中,刚好家中没人,有人会跟快递员说,你把快递放在消防箱里吧,或者放在门口、拐角之类的隐蔽地方,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快递丢失,应该谁来负责呢?假如这个约定有效的话,那么几位被告就可以将老人的钱拿走吗?

【律师解答】


退一步讲,即使说“谁养老人谁就有权处理老人财产”这个约定是有效的,那么,被告根据这个约定所享有的处理老人财产的权利也不能立即实现,这个权利在法律上叫期待权,也就是说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这个权利的实现有个重要条件,就是被告要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所谓生养死葬就是要将老人一直抚养至去世并且安葬,所以在老人还健在时,就无法确定被告是否会一直抚养老人至去世以及是否会安葬老人,所以此时被告还无权处分老人财产。

问题三

被告周某立称,周大爷无子女,缺乏劳动及自理能力,多年来一直是他们提供粮食及照顾生活,付出较多,这个是否能够成为他们拿老人钱的理由呢?

【律师解答】


这个显然是不能的。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的救助也好,还是对贫困家庭、失学儿童的救助,这都是一种自愿而为的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因为被救助人无法支付相应的对价,所以法律从不强迫公民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但一旦你选择了自愿履行,就意味着你愿意承担成本,就不能再要求对价。否则,我们可以想像,那些给灾民捐款的人,是不是就可以去灾民家里随便拿东西了。

问题四

虽然说原被告之间存在叔侄关系,照顾叔叔也算是道德义务,但毕竟这不是法定义务,那么这些被告对老人的付出就不能得到任何回报吗?

【律师解答】


被告不能因为他抚养了老人就直接去拿老人的钱,这是不可以的。但当老人去世后,如果被告确实对老人抚养较多,那么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是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这也算是对扶养老人的一种回报。


亲情比金钱更珍贵,周大爷的侄子一开始照顾他也并不是看中了他的钱,现在为了钱又翻脸实在不应该。不过有了钱,大部分人还是希望钱能生钱,现在很多人把手头闲置的钱用来做理财,预想着到期后,获得一些收益。但殊不知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约见

大律师

案例二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h0673pjso77&width=500&height=375&auto=0

去年10月23日,崔女士在一家银行购买了100万的理财产品。当时银行的经理告知崔女士,她预期能得到27008元的利息收益,起息日是2017年10月23日,到账日期是2018年4月30日晚上。并亲手在业务凭证上写下了起止日期和利息收益给崔女士。可是等到今年4月30日,约定兑付本金和收益的日子到了,崔女士却没收到钱。


崔女士赶紧询问对方到不了账的原因。对方表示,因为这个钱是他们给证券公司代销的,证券公司把这笔钱贷给了一个企业,但是这家企业没有还款,所以这个钱就不能按时交付。崔女士认为,自己是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也是冲着银行的信誉来的,而自己对证券公司这种第三方的介入一概不知,所以要银行给个说法。


问题一

崔女士明明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为什么又变成是替证券公司代销的?这是怎么回事?

【律师解答】


在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一种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所谓 自营就是银行自己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进入了银行,由银行管理和运作;而代销的理财产品并不是银行发行的,而是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委托银行代理销售,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实际上是进入了实际发行公司的账户,与银行没有实质关系。本案当中,崔女士购买的实际上就是由其他证券公司发行的而由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所以说,不是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就都是银行发行的。二者并不是一回事。

问题二

那么在这种代销的理财产品中,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律师解答】


首先,由于该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只是代销,所以客户实际上是与真正的发行方建立了投资理财关系。所以该产品的赢亏与银行没有实质关系。但是,银行作为代销方在代销理财产品时要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说明讲解义务。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之前,要做两个评定,一个是对所代销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级;另一个是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定,与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对应,从低到高也分为五级,按照规定,银行应向客户正确披露产品风险,并且只能向客户推荐同级或低级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得向客户推荐高于客户承受能力等级风险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理财产品真正的发行方,明确让客户知晓自己是代销而不是自营。对于相关风险提示条款和免责条款,要尽到明确的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如果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没有尽到上述这些义务,则客户有权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受到损失的,有权向银行主张赔偿。

问题三

那么,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注意哪些风险?

【律师解答】


一方面,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风险相对较小。但代销的,由于真正的发行方无论是财务实力还是信誉都参差不齐,风险相对较大,所以购买时,应当明确自己购买的理财的发行方是谁;


另一方面,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所以购买理财产品首要关注的恰恰不是收益有多高,而是风险有多大。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收益再高都不能买。


最后,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介绍,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销售人员说的再好,如果没有写在合同里,你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证。


真是应了那句话,

理财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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